引言:2023年11月,广东省人社厅、医保局、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将省内的社会保险费全面交由税务征收。该文件作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的指引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社会保险费为何由税务部门接管?其接管后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通过梳理社会保险征缴机制的发展脉络及变化内容,以期更全面理解社保费用税务征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广东省人社、医保、税务联合印发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
-社保征缴体制改革趋势与影响
一、背景
社会保险费究竟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在我国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建立之初,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1995年前后,为提高征管效率和确保资金安全性,武汉、宁波等个别城市率先进行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尝试,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1999年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正式实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未规定由哪个机构统一征收;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发展期,实践中,社保征管模式不统一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社保费统一征收成为当前亟需完成的一件事。
二、事件回顾与内容聚焦
1、社保费征缴体制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具体工作事项来划分,有以下六个环节(如图1)。而实践中,征收管理细则在不同地区、不同险种、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图1 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
自2019年实施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措施以来,我国各地区社保费征收模式存在税务代征和税务全责两种。
税务代征模式是指税务部门仅负责缴费、征收环节,社保、医保部门负责其他环节。
税务全责模式是指税务部门全权负责缴费登记、申报、核定、征收、追欠等环节,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地传递给社保、医保部门记账。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各地陆续发布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通知。梳理2023年全国各地区政策发现,多地将原先【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社保征收方式调整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部分地区政策列举如下:
省份(举例) | 实施日期 | 征收方式 |
北京市 | 2024年 1月1日 | 企业职工: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
上海市 | 2023年 12月1日 | 企业职工: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
江西省 | 2023年 7月1日 | 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
江苏省 | 2023年 12月1日 | 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
广东省 (除深圳、东莞) | 2023年 11月1日 | 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
从当前多地调整社保费征收方式的情况来看,广东省(除深圳、东莞)已明确规定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其他地区暂未有明确的规定。
2、社保费征缴体制展望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发展历程中,长期存在不统一的局面。事实上,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各具优势,但实践中征管模式的不统一,带来了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之间对同一企业缴费基数核定的口径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费源流失。
第二,税务部门与经办机构之间数据传递不畅通,导致资金划转、记账、对账等工作受到阻碍。
第三,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并给企业和个人缴费带来不便。
因此,从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发展演变的底层逻辑来看,为了实现“提升社保费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增长”等目标,预计未来将会充分利用税务部门信息处理能力和征收效率等核心优势,逐步推进落实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模式,实现税费“同征同管”。但由于改革复杂性较大,将会经历较为漫长的过渡期。
三、对企业用工的影响与建议
在税务代征模式下,税务部门仅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社保费进行征收,社保部门并不能获得企业员工的真实工资数据。而在税务全责模式下,税务部门除征收外,还具备审核、追欠、查处等权利,税务部门可依托自身强大的信息库,将社保费与个税、工资薪金等信息进行对比。因此,税务全责征收后,社保征收的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给企业带来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
面临着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挑战,企业应提升自身精细化管理能力,清晰其社保缴纳义务,主动筹划并调整适应。建议企业时刻保持对政策的敏感性,了解政策变化,适时适度合规地进行调整。一是在用工过程中重视社会保险的合规管理,及时办理社保登记,不虚构伪造材料;二是根据企业实际用工场景及用工需求,采取多元化的用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