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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信房金字〔2024〕18号)

2024.09.08

2024.09.08

  •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9-03 08:20:54
  • 2024-09-02~2027-09-01

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2019年第30号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进一步规范。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范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在业务受理时,要注意核查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资金安全,严防虚开发票,套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