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入中国市场后,保险代理人队伍就开始壮大,并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2020年,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
保险代理人模式,在普及保险知识、促进保险业发展、带动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保险行业业务拓展,也阻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发展。
为了解决保险代理人存在的问题,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印发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而后银保监会也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了规范,开启了代理人模式从V1.0向V2.0”转变。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受《保险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来调整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在实际业务中,与劳动关系有些混淆的是要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等活动。保险代理人以自然人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会存在保险代理人要求与保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
《通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范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但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可以个体工商户或个独企业方式存在,其解决了V1.0版本的主体资格问题,同时也减少了层级关系,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务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的发展。
《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此六大方面的内容,设计了一套体系化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用工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具体如下:
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从根本上去除层级关系。在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
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这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的基本门槛。
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
扶助。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除保险公司之外,个体工商户或小微型企业还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增加从业者的实得收入。
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因代理人是非劳动关系,保险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也是一种特别的灵活就业方式代理人模式,为保险行业低成本的运转提供有利条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更是将代理人模式引向用工合规、正向激励、多劳多得等方向转变。对其他行业而言,虽在立法层面无法比拟的,但其所建立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用工模式管理体系,值得学习和借鉴。
另外,在现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用工模式管理体系中,我们也建议相关企业可围绕着“独立个人代理人”建立一套生态服务体系,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如人力资源公司、灵活用工平台和财会公司等,为数量众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独立个人代理人提供工商注册、社保服务、财税服务,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在大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劳动保障权益的背景下,保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社保权益,同时减轻独立个人代理人的事务性工作,集中力量拓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