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开始我们将进入日本劳动派遣相关的法律学习和研究,《日本劳动派遣法》的全名为“労働者派遣事業の適正な運営の確保及び派遣労働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译为“劳动者派遣事业的正当运营确保及派遣劳动者的保护等相关的法律”。以下简称《日本劳动派遣法》。
日本从1975年开始启动劳动派遣业,1985年《日本劳动派遣法》得以颁布并于1986年正式实施。
简单来说,劳动派遣是由派遣机构将雇佣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或企业,由用人单位或企业指挥、监督从事派遣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日本的劳动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分别为派遣劳动者、劳动派遣机构及实际用人单位、企业。
派遣劳动者:指劳动派遣机构雇佣的劳动者,是劳动派遣的对象。派遣劳动者与劳动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工作指示,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派遣机构:日文为“派遣会社”,指取得劳动派遣事业经营许可后,经营劳动派遣事业的机构,是劳动派遣服务的提供方。劳动派遣机构雇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劳动者的身份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派遣机构负责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代缴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其次,作为派遣劳动者的代理人与实际用人单位交涉、安排派遣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研修等。
实际用人单位:日文为“派遣先企业”,是劳动派遣的委托方和实施方,与劳动派遣机构签订劳动派遣基本合同及劳动派遣个别合同,并在单位、企业部分岗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值得注意的是,派遣事前不可直接与派遣劳动者联系。
派遣时间限制: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针对同一业务的劳务派遣期通常为1年,最长为3年,即在同一业务岗位使用派遣劳动者3年后,应雇佣正式员工担任该岗位的工作。同一业务上使用派遣劳动者3年以上属违法行为,违法的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机构或其相关负责人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监禁或最高100万日元的罚款。
部分业务无劳务派遣期限制,派遣劳动岗位满3年后仍可继续使用派遣劳动者(但不可继续使用同一派遣劳动者),具体业务如下:信息处理系统的开发及维护;机械、装置或仪器的设计或制图;电子计算机、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的操作;翻译、口译、速记;秘书;文件、数据的整理汇编;市场调研;财务会计;海外贸易合同的编制;电子计算机、机动车等产品宣讲;旅游业法规定的导游;建筑物或博览会等指引及接待;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事业实施体制的策划与立案;书籍杂志的制作与编辑;商品包装或广告的设计;营销工程;放映机械操作;放映节目制作;建筑物的清洁;停车场管理;室内装修设计指导;播音;电话推销;放映节目道具的筹备;建筑设备的运输、清点、整理。
《劳动派遣法》及其施行令明令禁止劳动派遣的业务如下:港湾运输业,包括船舶货物的装卸、驳船运输、货物鉴定及测量等;建筑业;警备业;医疗相关业务,包括医生、牙医、药剂师、护士等;名称内含“士”之职务,包括律师(日文为“弁護士”)、司法书士、不动产测绘员(日文为“土地家屋調査士”)、公证人(日文为“公認会計士”)等。
除一般的劳动派遣外,日本还有一种叫做“紹介予定派遣”的形式。是指以实际用人单位直接雇佣派遣劳动者为前提,在一定期间内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派遣结束后,根据用人单位及派遣者双方意愿决定是否将该派遣劳动者作为正式员工录用的一种派遣形式。介绍预定派遣期通常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可在介绍预定派遣结束后以一般劳动派遣的形式继续使用该派遣劳动者。
介绍预定派遣以实际用人单位直接雇佣派遣劳动者为前提,因此与一般的劳动派遣不同,实际用人单位可事先直接与拟派遣劳动者联系,进行面试及履历书的确认等。
劳动合同:在劳动派遣中,劳动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署“劳动契约书”。根据日本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签订的,记有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劳动者义务及雇主义务等内容的合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期限、就职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是否存在加班现象、休假制度及轮休制度、劳动报酬的制定方法、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解除合同(辞职)相关事项等。
劳动派遣基本合同:在劳动派遣中,劳动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基本合同。日文为“労働者派遣基本契約書”,基本合同指的是与特定的交易对象进行反复持续的交易时,制定的符合所有交易共同基本事项的合同。劳动派遣基本合同通常记录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派遣合同要旨、另行签订个别合同之相关要旨;派遣服务费的制订方法、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派遣劳动者的节假日、派遣劳动者的交换、派遣劳动者紧急辞职及事故赔偿之相关事项,解除合同相关事项、保密义务、合同有效日期、招聘信息宣传事项。
劳动派遣个别合同:在劳动派遣中,劳动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派遣个别合同。日文为“労働者派遣個別契約書”个别合同主要针对每项交易具体内容,如个别合同内容与基本合同产生矛盾,则以个别合同为准。劳动派遣个别合同通常记录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派遣劳动者实际就业的公司名称、地址及组织单位、派遣劳动者的直属上级、到岗日期及派遣期限、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加班相关事项、福利待遇、安全卫生相关事项、派遣劳动者投诉处理相关事项、雇佣安定措施、劳动派遣机构负责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相关信息等。
雇佣安定措施:指的是如果派遣劳动者派遣预计或已达到3年且希望继续就业,则劳动派遣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任意一项义务:
1. 委托实际用人单位直接雇佣该派遣劳动者,使其成为正式雇员;
第一步,派遣劳动者向劳动派遣机构提出就业需求,劳动派遣机构根据个人需求及工作能力介绍相应的工作。派遣劳动者在劳动派遣机构登录,参加面试并进行职业技能测验;
第二步,派遣劳动者个人就业需求与用工单位岗位需求匹配;
第三步,派遣劳动者个人与劳务派遣机构商议薪资、福利待遇及派遣时间等;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在派遣劳动者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派遣机构提供出勤报告,劳动派遣机构将根据出勤报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均希望延长派遣时间,则重新与劳动派遣机构商议薪资及续签劳动合同事项。如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意一方不希望延长派遣时间,派遣劳动者与劳动派遣机构再次协商选择工作,或与该劳动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关系。
下一期,我们继续研究《日本劳动派遣法》的发展历史及派遣劳动者在日本雇佣市场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