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前几期我们围绕日本企业经营管理的三大法宝“终身雇佣”、“年功序列”和“企业工会”,以及当今日本社会多样化的雇佣形态展开介绍和分析。本期开始我们将进入日本国家与劳动、雇佣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日本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形成和发展是在二战后,旨在力求把劳资关系制度建立在现代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 总的来说,在表现形式上,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劳动法典,是以一系列单项法律为框架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国的影响,譬如美国1935年制定的《国家劳资关系法》、1938年制定的《公平劳动标准法》、这为日本后来制定《劳资关系法》和《劳动基准法》起到了示范作用。
发展历史:
1946年首先颁布《劳资关系调整法》,规定了集体劳资纠纷的解决途径。
1947年颁布《劳动基准法》和《职业安定法》等法律。
1949年颁布的《工会法》,加强了工会的谈判地位和集体行动权,并规定设立三方性的劳动委员会,协调劳资矛盾。
以后,这些法律都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直到上世纪70年代,日本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
关于日本劳动法律体系的分类:
国内外的劳动法学者们提出了多种不同角度的分类方法。
l 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出版物分为以下几类:
1. 劳资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劳资关系事宜,包括《工会法》、《劳资关系调整法》、《国有企业劳资关系法》等。
2. 劳动基准法,它主要规范个人劳动关系中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包括《劳动基准法》、《工资支付保障法》、《最低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工作环境检测法》等。
3. 职业保障法,主要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安定法》、《高龄者职业稳定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等。
此外,还有《人力资源开发法》、《社会保险法》、《职工福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l 按照私营部门劳动法和公共部门劳动法分两类,前者为劳动法一般模式、适用于所有雇员,也包括国家公职雇员,后者则为一般模式外的特别规则。
适用于公共部门的劳动法与私营部门劳动法有很大的不同,尤其在集体劳资关系的调整上,这些不同的规则是对公职雇员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有出于他们的特殊身份考虑和避免公共生活混乱所必需时才被认为是正当的。
l 按照个人劳动法和集体劳动法的分类,个人劳动法的基本法律依据日本宪法第27条:它规定有关工资、工时、休息及其他工作条件方面的标准。
集体劳动法的宪法依据是第28条:劳动者有权成立工会、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和团体进行交涉、劳动者为实现要求有权以团体实施行动。关于保障工人团结权、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权的规定。成立工会相关的问题除了可以咨询都道府县的劳政主管部门外,有些工会的联合团体等也会受理咨询。 除了以公司为单位成立的工会,还可以加入以地区为单位而成立的公司外部工会。
l 还有将这些法律划分为《劳资关系法》、《劳资基准法》、《职业保障法》、《人力资源开发法》、《社会保险与福利法》这五类。以及在以上诸多法律基础上建立的《劳动派遣法》、《育儿、护理休假法》等等。
l 其他规则和契约:劳动协约、就业规则、个人的劳动契约等。 劳动协约是企业和工会签署的团体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加入工会的员工。 就业规则依据劳动基准法第89条“1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制定就业规则,并且在区劳动基准监督局备案。”一般发生劳资纠纷或者诉讼时,首先要确认的就是公司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个人的劳动契约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很多日本公司不一定与每个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个人劳动契约,那么其超过就业规则的部分就会优先。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优先原则从高到低的顺序是:劳动基准法-劳动协约-就业规则-个人劳动契约
《劳动基准法》可以理解为日本的劳动基本法,规定的是最低限度的劳动条件,譬如标准劳动时间一周不得超过40小时,一天不得超过8小时等。
近几年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改革:
自2015年起开始“劳动方式改革推进法”,在日本全国成为热议的话题。这一改革的主要背景就是最令国家头疼的少子化、老龄化问题,以及年轻人对职业选择、工作时间的要求。日本的劳动人口,在最近的二十几年中,减少了近900万人,未来还将继续扩大,现有的雇佣制度或许已经到了奔溃的边缘。从工资,劳动时间以及雇佣形式来讲,已经非常有必要进行劳动改革了。
另外一个原因,不得不提当年12月日本广告巨头电通公司的高桥まつり过劳死事件。高桥2015年4月从东京大学毕业后进入该公司,同年10月在网络广告部门工作,因人手不足和业务增加长期加班,且加班时间超过了每月的上限,有些月份的加班时间长达约105小时,作为新员工的她厌倦了社会化的高压生活,最终选择放弃生命(当时年仅24岁)。在此之前,电通公司也发生过入职两年的男性社员过劳自杀事件。
事后,日本厚生劳动省以违反《劳动基准法》为由,对电通进行了强制搜查,将作为法人的该公司及劳务负责人等的有关资料送交检察院。次年,电通公司总裁兼CEO石井直辞职。
2018年《劳动改革关联法》正式颁布,其宗旨主要强调日本大企业自2019年4月起,被要求将员工超时劳动控制在全年720小时以内。每月不得超过100小时,2~6个月平均必须在每月80小时以内。除了建筑业等一部分行业之外,如果违反,将处以3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判刑。同样的限制自2020年4月开始适用于中小企业。
从图片不难看出,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即使按照每天标准的8小时工作来计算,日本每周加班超过9个小时的人数已经高达30%。日本作为亚洲人民的典型代表成为全世界最勤劳的人群之一。
本期小结:
1、 日本劳动法律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劳动法律法典,是以一系列单项法律为框架的。
2、 日本劳动法律体系有各种不同角度的分类,在法律调整范围上,全面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劳动关系。
3、 在法律调整领域上,个人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并重,尽管在内容上前者通常占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