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筑牢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防线,根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装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实际存储余额。每套住房的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计算,且该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按自然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每套住房的提取额度为200元/月,该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年。
三、规范非按揭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按揭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述调整政策具体业务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0日
点击查看相关解读:图解:《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