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将规范医保筹资与待遇衔接等政策明确如下: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衔接政策
统一缴费方式。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一)首次参保待遇享受政策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在铁岭统筹区首次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中断缴费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其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应依法依规补缴;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恢复缴费的次月起恢复职工医保待遇,在此期间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补缴后中断期间待遇给予追溯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1个月(自缴费到账之日起计算的整月,下同)的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转移接续政策
参保职工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转出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单位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转入单位参保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断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按照《铁岭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职工医保补缴政策
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27年1月1日之后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以统账结合方式补缴的,补缴基数为欠缴时段的本人工资收入,工资收入高于欠缴时段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基数,低于欠缴时段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基数,补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三者之和,补缴到账后补划个人账户;以单建统筹方式补缴的,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5%。
三、规范跨制度参保待遇享受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到账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1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连续2年的,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因原参保关系切换至新参保关系而产生的待遇等待期,与原参保关系的待遇享受期重合的,按原参保关系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切换为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当年解除关系不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直接恢复其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四、规范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参照职工医保执行。
五、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企业职工(配偶)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原一次性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与按月发放两种方式并行,发放前提为:用人单位已为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以上(不含10个月)且产假期间持续缴费。产假结束后申请的,一次性发放全部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申请的,首次发放生育(计划生育)日至申请日期间的生育津贴,剩余生育津贴按月发放;产假结束日前生育保险断缴的,断缴后的生育津贴不再发放。
六、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待遇享受政策
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残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住院期间因困难群体身份变动导致医疗救助待遇发生变动的救助对象,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已发生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形,按原规定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