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唐山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人社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以及河北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唐山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衔接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构建“一站式”联合调解工作模式
(一)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一体化沟通衔接机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等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会商研讨、信息沟通、通报等工作机制,明确人员组成及部门职责,持续推进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合调解的人员配备、日常运行和基础保障等工作,确保纠纷化解各环节顺利开展。
(二)构建联合工作模式。市本级在“唐山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合调解职能,按照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市级做法,也可单独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合调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
(三)组建专业调解队伍。人社、人民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可积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热爱群众工作的人员轮驻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要加强调解员业务技能联合培训,培育建立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满足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需求。
(四)发挥联合调解作用。市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会商研讨、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持续推进一站式调解的人员配备、日常运转、基础保障等工作,确保纠纷化解各环节顺利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履行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等法定职能。市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力量参与调解、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推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广泛深入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市总工会组织选派工会调解员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做好支持和保障,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协商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市工商联积极组织新就业形态行业领域专业人员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
(五)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合调解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调解申请,畅通调解申请渠道,不断完善申请、受理、调解等工作流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要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对不属于调解受理范围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成功的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人民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凝聚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凝聚多部门联动合力,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密切协作,进一步优化完善一站式调解流程,规范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三)增进业务交流。各级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组成部门要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交流活动,及时通报调解成效、分析研判形势、完善调处措施,提高一站式调解能力。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总工会
唐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