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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6.09.15

2026.09.15

  •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 2026-09-14 13:22:5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厅字〔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稳妥推进我市长护险政策调整,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意见征集邮箱。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意见征集邮箱:nbybjchc@163.com

联系电话:0574-89382897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厅字〔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护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公平统一、独立运行,用3年左右时间构建起与国家和省政策制度框架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不含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我市长护险。

(二)筹资标准

为平稳过渡到国家规定的筹资标准,我市在3年过渡期内暂按以下标准进行筹资。

在职职工参加长护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费。2026年起,单位部分的缴费基数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费率为0.15%,实行长护险费率平移。个人部分暂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筹集,每年年初从医保当年个人账户中按年一次性划转。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其中单位部分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一致。

退休人员参加长护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每年年初从本人的医保当年个人账户中按年一次性划转。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长护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与城乡居民医保一并筹集。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参保对象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参加婴幼儿档、中小学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参加长护险不单独筹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为近亲属支付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挂钩的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设置待遇等待期,待遇相应下降一定幅度。

(三)待遇保障

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向重度失智人员延伸。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且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我市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护险重度失能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经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日常生活能力中度受损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长护险重度失智待遇。长护险重度失能待遇与长护险重度失智待遇不叠加享受。

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所需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不直接向个人发放现金。

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方式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支付政策,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选择机构护理的,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床日支付。重度失智、重度失能一级至三级失能人员支付标准分别为50、50、50、60元/床日。机构护理费用低于长护险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入住长护险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可同步享受长护险机构护理待遇。

选择居家护理的,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服务时长支付。重度失智、重度失能一级至三级失能人员可享受每月不超过25、25、25、30小时的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标准为每小时60元。

选择社区护理的,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重度失智、重度失能一级至三级失能人员支付标准分别为50、50、50、60元/床日。社区护理费用低于长护险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基本医疗保险等与长护险的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评估管理

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失能等级评估有关规定,规范评估过程管理,探索实施跨地区的交叉评估和检查机制,提升失能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强化评估队伍管理,建立规范化培训和考核机制。探索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失能评估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评估机构的定点管理和规范要求,评估机构不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开展的护理服务。

依托信息化手段,整合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肢体残疾一二级等级评定的申请和结果共享,推行“一次申请、同步评估、结果互认”的“多评合一”服务模式,推动评估结果省内共享、部门按需使用。

规范评估费用管理,建立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员初次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通过、因抽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失能状态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组织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或有效期内状态变更申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个人先行承担,结论改变原评估结论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结论未改变原评估结论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服务管理

完善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鼓励符合定点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管理。居家护理机构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政府支持范围。

规范执行国家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强化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推动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组织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和竞赛评比活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证机制。

(六)经办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的日常经办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完善长护险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一规范经办管理规程,统一文书和档案管理,提升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长护险经办业务。完善对协助经办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考核评价结果与协助经办费用的支付进行挂钩。

推进实施长护险省内异地服务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在省内异地申请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和享受长护险待遇。

(七)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基金统收统支和服务管理服务一体要求,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符合规定的失能评估费用、协助经办费用、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等,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护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范围等政策内容,具体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八)监督管理

积极构建长护险综合监管体系,制定长护险监督管理办法,统一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明确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参保人员及经办机构的责任与违规处罚依据。提升长护险监管平台的功能应用,以数字化手段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依托毫米波雷达、蓝牙信标等技术,实现对护理服务和基金的有效监管。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互通比对,以数字化手段对长护险业务全流程进行闭环监管。

构建长护险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细化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参保人员及经办机构的责任与违规处罚依据。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医保、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残联、税务、数据、金融监管等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会商、数据共享,积极稳妥推进长护险各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对长护险政策进行调整,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2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