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2025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25〕168号)精神,现将2025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事项明确如下:2025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2024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8448元/月)为基准确定。
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核定工作,此文件自印发次月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