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5〕96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8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830元,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每人每年450元不变。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