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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5.07.15

2025.07.15

  •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5-07-07 16:58:08
  • 2025-07-01~2026-06-3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确定。

(二)缴存基数

1.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财政供给单位缴存基数,除国家统计局明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稿费、讲课费、出差补助等项目和不属于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公务交通补贴外,其余发放到个人的项目均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7675元,月缴存基数下限市区(含睢阳区、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2100元,神火分中心为200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为1800元。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比照单位职工执行,其缴存基数低于2025年度缴存下限标准的,将自动调整至2025年度缴存下限标准。参照《商丘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商公积金委〔2022〕9号)有关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作为主借款人已在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两倍。

(三)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月缴存额下限市区(含睢阳区、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210元,神火分中心为20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为18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上下限由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乘以缴存比例后确定。

二、调整时间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5年8月31日之前完成,逾期未调整的,在2025年度(2025.7.1-2026.6.30)基数执行期限内,不再受理调整申请。单位申报调整时应将202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入账,7月份按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核定汇缴。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后,无故不得再

次变更。

(二)缴存单位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个人年度工资标准,不得虚假申报。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缴存单位应先对基础信息完善后再进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

(四)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各缴存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后及时将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缴存单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专户内。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25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过期自动作废。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