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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办关于印发《南昌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细则的通知

2024.04.18

2024.04.18

  •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4-17 16:21:30

洪人社发〔2024〕51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委组织部(党群部)、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昌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办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1

南昌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新“人才10条”〉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人才10条”)文件精神,支持青年人才在昌创业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昌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兑现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青年人才申报生活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首次来昌工作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全日制本科及技师。

(二)申报人全日制学历以学信网查询结果为依据,境外(含港澳台)学历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结论为依据;技能等级以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系统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结果为依据。

(三)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首次在昌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首次缴费实际到账时间为计算在昌参保缴费的起始时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对新“人才10条”政策印发之日起首次来昌并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博士,每人10万元。

(二)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每人3万元。

(三)全日制本科及技师,每人1万元。

第五条 生活补贴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其中:养老保险和同期工伤保险累计缴费满6个月,经申报、审核通过后发放第一笔;养老保险和同期工伤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经再次申报、审核通过后发放第二笔。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使用社保卡在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服务平台或“昌通码”平台注册,登录后确认或补充填写个人信息,并向其当前社保缴纳单位提出生活补贴业务申请。

第七条 社保缴纳单位通过江西省可信身份认证或CA认证登录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平台,对个人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推送至系统平台。

第八条 系统平台针对各单位推送的信息进行智能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平台自动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实现“免批秒兑”,并将兑现情况反馈至其社保缴纳单位;审批未通过的,系统平台向个人和其社保缴纳单位反馈原因。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相关信息据实审核,对因单位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予以追究,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恶意套取、骗取补贴的人员或单位,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南昌市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新“人才10条”〉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人才10条”)文件精神,支持青年人才在昌安居乐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昌市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兑现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青年人才申报租房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新“人才10条”规定成功领取生活补贴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全日制本科及技师(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承租房具有新“人才10条”政策印发之日起的有效商品房租赁备案登记凭证,且承租人与申报人为同一人。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1万元,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其中:养老保险和同期工伤保险累计缴费满6个月,经申报、审核通过后发放第一笔;养老保险和同期工伤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经再次申报、审核通过后发放第二笔。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使用社保卡在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服务平台或“昌通码”平台注册,登录后确认或补充填写个人信息,并向其当前社保缴纳单位提出租房补贴业务申请。

第六条 社保缴纳单位通过江西省可信身份认证或CA认证登录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平台,对个人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推送至系统平台。

第七条 系统平台针对各单位推送的信息进行智能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平台自动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实现“免批秒兑”,并将兑现情况反馈至其社保缴纳单位;审批未通过的,系统平台向个人和其社保缴纳单位反馈原因。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相关信息据实审核,对因单位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予以追究,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恶意套取、骗取补贴的人员或单位,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南昌市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新“人才10条”〉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人才10条”)文件精神,支持青年人才在昌安居乐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昌市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兑现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青年人才申报购房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新“人才10条”规定成功领取两笔生活补贴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在南昌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的,购房合同在南昌市住建部门备案时间认定为购房时间;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不动产交易登记时间认定为购房时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对新“人才10条”政策印发之日起首次来昌并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发放购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博士,每人10万元。

(二)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每人6万元。

第五条 养老保险和同期工伤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一人限享受一次。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使用社保卡在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服务平台或“昌通码”平台注册,登录后确认或补充填写个人信息,并向其当前社保缴纳单位提出购房补贴业务申请。

第七条 社保缴纳单位通过江西省可信身份认证或CA认证登录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平台,对个人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推送至系统平台。

第八条 系统平台针对各单位推送的信息进行智能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平台自动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实现“免批秒兑”,并将兑现情况反馈至其社保缴纳单位;审批未通过的,系统平台向个人和其社保缴纳单位反馈原因。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相关信息据实审核,对因单位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予以追究,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恶意套取、骗取补贴的人员或单位,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南昌市驻昌企业供岗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新“人才10条”〉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人才10条”)文件精神,注重开发驻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优质岗位资源,积极为大学生和技能人才来昌就业提供岗位保障,鼓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大力引进大学生和高级技师、技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昌市驻昌企业供岗补贴兑现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驻昌企业申报供岗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且登记住所在南昌市行政辖区内。

(二)企业引进的人才已按新“人才10条”规定成功领取两笔生活补贴。

(三)新“人才10条”政策印发之日起,企业为引进的人才首次在昌缴纳社保满12个月。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对新“人才10条”政策印发之日起,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为驻昌企业发放供岗补贴:

(一)全日制博士5000元/人;

(二)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3000元/人;

(三)全日制本科及技师1000元/人。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驻昌企业通过江西省可信身份认证或CA认证登录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平台,核对供岗补贴兑现人员名单、金额和兑现账户,并进行供岗补贴的申报确认。

第六条 系统平台收到企业申报后进行数据智能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平台自动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账户,实现“免批秒兑”,并将兑现情况反馈至企业;审批未通过的,系统平台向企业反馈原因。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恶意套取、骗取补贴的人员或单位,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博士后在昌入站并留昌就业补助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新“人才10条”>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人才10条”)文件精神,支持博士后在昌入站并留昌就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昌市博士后(博士)新建站点资助、博士后资助兑现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条 资助对象、标准、拨付方式。

(一)新建站点资助

1.资助对象:对我市新获批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市级博士科研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给予建站资助;

2.资助标准:对我市新获批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和中心,分别给予建站(基地、中心)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拨付方式:在首名博士后(博士)研究人员进站开题后和结题出站时分两批拨付至设站单位(工作站:第一批30万元、第二批20万元;基地:第一批20万元、第二批10万元;中心:第一批10万元、第二批10万元)。

(二)博士后在昌入站一次性科研资助

1.资助对象:工作站新进站全职博士后;

2.资助标准:全职理工科博士后一次性科研资助20万元,其他全职博士后一次性科研资助16万元;

3.拨付方式:分别在开题评审、中期考核合格后按50%的比例分两批拨付至设站单位。

(三)博士后在昌入站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办理工作站进站备案手续且通过开题评审的国内和国(境)外博士后;

2.资助标准:

(1)国内进站博士后4万元/人/年,最长3年;

(2)国(境)外进站博士后6万元/人/年,最长3年;

3.拨付方式:一次性拨付至设站单位(按月计发)。

(四)配套科研资助

1.资助对象:当年度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科研项目资助的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2.资助标准: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拨付方式:一次性拨付至设站单位。

(五)博士后留昌、来昌补助

1.资助对象:出站后首次择业,且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博士后;

2.资助标准:给予每人留昌、来昌补助20万元;

3.拨付方式:按4:3:3的比例,分3个年度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市人社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等,开展资助和补贴工作。

第五条 各设站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年度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县区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审核,经市委人才办核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资助对象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博士后(博士)科研工作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236号)中与本细则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6

 

人才创业团队来昌创办企业补助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新“人才10条”〉的通知》(以下简称新“人才10条”)文件精神,支持人才创业团队来昌创办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创业团队,具体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创业团队、国家级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地方级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高级人才创业团队,是指根据《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洪才字〔2018〕4号),由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

第三条 人才创业团队来昌创办企业补助资助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人才创业团队须以项目执行企业为依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应包括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引进的1名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团队人员结构要求如下:

1.国内外顶尖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应是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A类认定标准的人才,核心成员均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国家级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应是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B类认定标准的人才,核心成员均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地方级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应是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C类认定标准的人才,核心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4.高级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应是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D类认定标准的人才,核心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30%以上。

(二)项目执行企业注册资本至少为2000万元人民币,需与核心成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协议,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全职在项目执行企业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每年在项目执行企业的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

(三)团队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近5年内获得),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

(四)创办的企业或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良好,具备产业化基础或可实现的产业化目标;对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关键支撑与引领作用,能够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得同时作为两个及以上人才创业团队成员申报。

第五条 人才创业团队申请创办企业扶持的,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水平及创新性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注册资本至少为2000万元人民币。

(二)团队创办的企业须为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团队带头人须为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首次来昌创业的人才,系团队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且担任副总以上职务;团队所有核心成员都必须持有项目执行企业的股权,核心成员所占项目执行企业股权比例的总和不能少于项目执行企业股权的30%。

第三章 申报和评价

第六条 人才创业团队实行单位申报制,团队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评价具体流程:

(一)组织申报。根据申报通知,人才创业团队所在项目执行企业在南昌“港网窗”人才平台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相关附件材料包括:申报表(团队带头人和所有核心成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团队带头人及所有核心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团队所在企业纳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创办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出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证明、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证明材料(近5年内的团队财务报表、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社会或政府部门资金支持情况、第三方出具的前期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等)。

(二)受理审核。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创业团队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上报至市人社局。

(三)考察评审。市人社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真实情况及申报团队创业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评审对象的人才层次、技术水平、投资力度、发展前景、落地成效等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专家评分等形式,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四)审定公示。依据专家推荐意见,市人社局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候选团队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入库管理。经公示无异议的人才创业团队,纳入南昌市人才创业团队信息库管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扶持资金资助。国内外顶尖人才创业团队、国家级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地方级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高级人才创业团队来昌创办企业的,经考核评估,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创业扶持,扶持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企业落地、企业运营、企业成长三个阶段三年进行发放。

第九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核通过,可享受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贷款额度的三年贴息。

第十条 安家补贴。对经考核评估,取得突出创业成效的团队带头人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支持。在全市开发区或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中,为人才创业团队提供100-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最高60万元租金补贴。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南昌市高层次人才绩效评估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开展考核评估,对创业成效突出的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对人才团队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团队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扶持经费及相关补贴,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及造假的团队及个人,不再享受南昌市各类人才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财政局拨付至扶持对象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新“人才10条”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