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4〕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创业培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和《关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8〕2号)、《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的创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培训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资金保障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规定做好创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依法依规做好创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承担创业培训任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具有符合开展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
(四)具有2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专(兼)职讲师(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讲师);
(五)具有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或服务专家等;
(六)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纳入本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机构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退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一)不再符合第四条创业培训机构申请条件的;
(二)存在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培训的;
(三)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业态,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由低到高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2个层级,创业意识培训(A类)、创办企业培训(B类)、网络创业培训(C类)3个类别。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应创业培训相应层级和类别自主选择或开发创业培训项目(教程),项目(教程)要符合《关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8〕2号)相关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规程,有明确的教学大纲、教材开发、师资培养与管理、机构选择与管理、培训监督与评估等体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创业培训的层级类别对全省各类创业培训项目(教程)进行编码,编码规则见附件1。
第九条 网络创业培训还需符合《关于印发<网络创业培训技术要点>的通知》(中就培发〔2021〕2号)相关要求,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主选择引进或开发。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监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创业培训班期的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考核坚持“培考分离”原则,授课讲师不得担任所授班期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8号)相关要求发放合格证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创业培训机构按照所选教程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做好培训对象筛选、培训需求分析、培训组织、监督评估、后续服务等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每班期至少有2名讲师授课,讲师应持有对应课程的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机构和讲师依据参训人员提交的《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附件2),对参训人员所处创业阶段及培训意愿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所开设班期条件的学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推荐其他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对学员信息进行分析,了解学员资源条件、培训预期和需求,有针对性的选择教学方式、实施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课程技术要点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并运用监督评估工具,收集相关数据,对教学情况、教学效果、学员满意度等进行教学评估。
第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并积极对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学员提供创业贷款、创业孵化、创业咨询等创业服务。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力度,依据创业培训层级、类别、培训课时等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国家对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应从低到高逐层级参加创业培训,对劳动者先参加高层级培训,后参加低层级培训的,对低层级不予补贴,且不得重复参加同类别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118号)相关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联合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大创业培训机构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