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待遇,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并经省医保局批复同意,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跨省结算标准按照(黔南府办发〔2022〕10号)执行。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我州相关要求执行。
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参保职工包含经备案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人员,因工作、旅游、探亲等原因省外急诊抢救住院人员,省外住院按规定办理补备案人员以及非急诊且未备案的其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
参保职工临时跨省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退休职工按照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参保职工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就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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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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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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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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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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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跨省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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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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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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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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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备案跨省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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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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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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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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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含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按照统筹区内同类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政策执行。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