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对我州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省外异地长期居住
已办理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与统筹区内就医待遇标准保持一致。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待遇水平与统筹区就医保持一致。
(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
参加我州城乡居民的参保人员,在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三)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住院人员参照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二、其他要求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