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办事处、财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0〕63号)、《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扬州市区社保补贴政策适用于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对政策中提及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中界定的各类群体。
二、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社保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外市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保补贴期限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5号)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年期满后,仍未能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保补贴限期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第(一)条补贴办法执行;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第(二)条补贴办法执行。
(四)小微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给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进一步明确补贴申领的工作流程
社保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按季发放”的原则。
(一)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流程申报: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2、审核公示。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录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将数据与社保缴费数据进行比对,汇总申报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生成《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并在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汇总审批。各级就业管理机构按申报类型汇总补贴资金,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4、核准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准后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将资金拨到同级就业管理机构;
5、资金发放。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资金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二)个人应按下列流程申报: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基层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初审人员条件并录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申报材料上传至系统;
3、审核公示。区(功能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同时进行系统数据比对,审核无异议的,在本区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核准拨付。市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系统数据进行抽查,核准汇总后拟定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报市财政拨付安排资金;
5、资金发放。区(功能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省社会保障卡账户。
四、进一步精减申领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首次提供);
4、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首次提供)。
(二)个人申请社保补贴须提供的材料(均为首次提供):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会保障卡;
3、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创业失败者还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创业期间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进一步明确资金渠道
1、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补贴资金由社会保险费申报地的同级财政拨付。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功能区)分担。
3、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创业失败者一次性补贴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六、进一步明确补贴的重点事项
1、同类社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个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3、上述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4、对2020年8月31日前核定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未达新标准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超过新标准的仍按原核定标准执行。
5、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及时退出享受社保补贴。
七、进一步加强补贴的监督管理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办事指南、相关解释口径、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社保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汇总、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2、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冒领社保补贴资金。
3、对违反规定申领和发放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人社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停拨、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从印发之日起,市区社保补贴政策按照此通知落实,以往政策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各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扩大政策受益面,确保落地达效。
2、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三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出台社保补贴政策。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