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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

2021.08.06

2021.08.06

劳动者权益保障,关系到劳动者体面工作,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称为《规划》)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加快完善相关劳动保障制度。

 

《规划》中

涉及灵活就业劳动保障的内容有:

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建成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网上参保登记申请等一系列便捷服务

 

以上可归纳为两大方面内容

1、灵活就业职业伤害保障及信息平台建设

2、放开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参保户籍限制及平台建设

 

上一期,已讲到灵活就业对重点群体就业的重要性,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覆盖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随着未来灵活就业人员的持续增多,达2亿人,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将出台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相关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将其纳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将有利于企业实行多元化用工模式。

 

其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 灵活就业群体增加,促使企业转变用工观念,转向灵活就业人力资源获取

2. 企业用工将更加灵活,增强企业用工弹性

3. 劳动保障制度完善,企业灵活用工将用得安心、放心

4. 增加劳动者就业渠道,更大限度扩大就业

5. 劳动者不再担心无法享有城市共公服务而烦恼,如小孩上学、购买车牌等

 

延伸阅读:企业用工历程

 

追溯用工历史,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在不同的时期企业经历了不同的用工选择,而国家在用工制度的建设方面,基本上围绕着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修补而展开:

 

2008年前,劳资失衡,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频频发生,引发出台《劳动合同法》等系列法律法规;

 

2008-201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法律标准和责任,给企业上了“紧箍咒”后,尤其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导致劳务派遣模式被大量使用,损害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的权益;

 

2014年至今,实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比例、岗位进行限制,减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规模。之后企业用工倾向于弱劳动关系化,外包、灵活用工模式逐渐在企业内部出现。同时随着经济平台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网约车、外卖和即时配送工作,平台企业主张其是一种撮合的平台功能,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合作关系,并签订了对应的合作协议,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直接忽略劳动者社保权益,引发当前一系列制度设计大思考和推进,如2021715日发布针对快递行业的《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及722日发布针对经济平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以上,是企业主动思考,通过用工实践,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用工趋势,其演变反映了企业在寻求“兼顾成本和风险”的真实写照。劳动权益保障立法虽说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是一把衡量企业用工规范化的尺子,以此来平衡就业与劳动权益保障统一,给予经济主体一定的灵活度,激发经济活跃发展。未来我国的灵活用工发展关键还是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高速发展或下行,都将促进大量的灵活用工需求或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