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2.17

2022.0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工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总工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总工会

2021年12月23日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2号,以下简称《措施》)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严格规范用工,落实权益保障责任

(一)厘清劳动用工情形和相应保障责任。①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对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企业,各级人社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通过下发监察建议函或以约谈等形式,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化解用工风险,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各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优化算法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和劳动者报酬,要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薪酬管理制度及休息办法。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工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社保政策。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督促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其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要鼓励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或持居住证在居住地或依承诺制在就业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国家、省上制定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方案,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行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未列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企联、工商联和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促使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商业保险保障水平不低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协作,共促新业态健康发展

(五)健全工会协会组织。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建设,通过集中入会、现场入会、流动窗口入会、网上入会等方式,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要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引导支持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引导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企业根据企业、劳动者分布实际情况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要进一步加强工会规范化建设,引导已建会的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企业的工会组织强化自身建设,激发活力,发挥作用。行业主管(监管)、企联、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协会建设,培育行业协商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积极引导企业承担和落实社会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新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人社局、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企业协商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同时,要遏制平台企业“以罚代管”,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畅通“好差评”申诉救济渠道,保障劳动者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开展重点行业集体协商,在新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行业选择示范企业,指导工会与行业协会、示范企业就劳动定员定额、休息休假、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安全卫生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卫健、应急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风险。公安部门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范外卖电动车、快递末端服务车辆和网约车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有效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应当推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参照我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事项开展专项集体协商。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卫健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减少“同案不同裁(判)”的现象,提高劳动争议裁审质效,有效发挥仲裁与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功能和合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争议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完善协作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不断减轻其维权成本。人社、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着力在快递物流、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培育一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妥善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提供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司法局、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平台经济用工监管。依托省级平台用工监管信息系统,接收平台报送的劳动用工有关数据,加强对平台用工数据信息的监测和评估分析,对企业在用工模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职能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服务机制,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十)加强就业服务指导。指导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对接洽谈,拓宽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渠道。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创业需求,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推介、创业开业指导等针对性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参保服务水平。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站式”打包服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通过信息比对,积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范畴,依托泉州市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基地和工会大学校,开展新就业群体专项培训,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培训补贴力度。开展新就业群体“名师带徒”活动和农民工“求学圆梦”活动,将新就业群体岗位纳入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为新就业群体搭建展示技能、建功立业的平台,提升新就业群体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基层服务网点。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站)、共享职工之家等工会服务职工阵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放;工会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的场所,滚动建设户外劳动者驿站,完善服务功能,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联合开展关心关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动,针对该群体特点和需求,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工会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一般性慰问、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等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范围。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文教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对随迁子女和当地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和当地学生融合成长。各级工会要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职工子女暑托班、“四点半”课后服务及婚恋交友服务,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每年招生前,通过当地官方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园名单、保教收费标准等情况,努力满足各类随迁子女接收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在“劳动节”、“全民健身日”免费向劳动者开放,其他时间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旅局、体育局、总工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权益保障责任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市人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级法院、总工会等部门要主动担当履责,统筹推进,周密安排,协同协作,确保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同时,要准确理解把握《意见》和《措施》要求,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树立利益共同体理念,形成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格局。要积极运用线上线下平台,通过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和编制“口袋书”“明白纸”等,刊发政策解读、政策问答、企业典型案例、地方经验做法等,培育企业和劳动者的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司法局、中级法院、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