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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医保〔2026〕24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6.10.09

2026.10.09

  •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 2026-09-24 18:52:2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民生事业部,市财政局嘉兴港区分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嘉兴实际提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完善意见,请各地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一并贯彻实施。

一、参保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长护险缴费与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一并征缴筹集。

(一)职工。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暂按每人每年45元标准筹集,从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一次性划扣,原长护险划转个人账户办法保持不变。在职职工长护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统一按0.15%的费率,以平移不增加单位缴费费率的方式按月缴纳;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二)城乡居民。以城乡居民医保身份参加长护险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各级财政暂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补助,其中参保缴费所属期内未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缴费。

二、待遇保障

(一)优化护理服务内容。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根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试行)》规定的服务项目,评估重度失能人员、重度失智人员服务需求,确定服务项目并在规定推荐服务时长内开展服务,服务发生的费用按机构相应的待遇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推荐服务时长的最少服务时长,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中居家上门服务的,超过规定推荐服务时长的最大服务时长部分,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入住机构待遇支付。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长护险基金以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按每床日不高于70元的标准支付,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每床日低于70元的,据实结算。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按定点养老机构的90%确定床日标准;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按定点养老机构的80%确定床日标准。

(三)居家上门服务待遇支付。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接受定点服务机构定期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长护险基金按服务时长支付。生活照护类项目由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具备专业服务资质的人员开展服务,一次上门服务时长不少于60分钟,首个30分钟支付45元,其中中级长期照护师支付48元、高级长期照护师支付50元;以后每满30分钟支付20元;月支付时长不超过20小时。

医疗护理类项目由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开展服务,长护险基金按服务时长支付,一次上门服务时长不少于30分钟,其中一次上门服务单个医疗服务项目的,该服务规定推荐最大服务时长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服务时长首个30分钟支付90元,以后每满30分钟支付20元,月支付时长不超过3小时。

(四)优化重度失智人员评定标准。重度失智人员评定标准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对参加我市长护险并持有我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可直接认定长护险重度失智人员待遇保障对象。长护险经办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和巡查过程中发现残疾等级不符合标准的,应向属地残联提出。

三、其他

(一)长护险基金不直接向失能(失智)人员发放现金;本文件实施前按原政策已享受现金待遇的,可继续保留。

(二)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