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财税〔2026〕50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定《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附件
关于提高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质效的工作方案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摸清欠缴底数、规范征收管理为目标,聚焦申报数据异常、应报未报、应缴未缴等问题,依托跨部门协同机制和税费数据分析,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残保金征收质效。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部门协作,打好政策“组合拳”。
1.建立用人单位不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惩戒机制。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将是否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保金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允许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
2.通过信用监督增强缴费刚性约束。对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后,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应用,引导用人单位提高残保金主动申报缴纳率。(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政数局、省税务局,各级各相关部门)
3.建立纳税缴费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挂钩机制。各专项资金省级主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要将单位依法依规纳税缴费(特别是残保金缴纳)情况作为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存在拖欠税费(含残保金)的,原则上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或按比例压减支持。(牵头部门:各专项资金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4.完善残保金省与市(州)分成政策。本方案实施后,以2025年残保金为基数,2026年残保金的增量部分通过省与市(州)结算的方式予以适当返还,进一步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牵头部门:省财政厅)
(二)数据赋能,夯实征管数据根基。
1.建立数据统计分析整理机制。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别对残保金入库数据进行统计,及时做好缴费所属期统计数据的区分整理和研判分析,准确掌握收入结构及影响变化因素。(责任部门:省税务局)
2.开展税费联动分析,摸清企业残保金缴纳情况。对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税务部门择优选取相关税费数据,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备案信息与企业残保金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形成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牵头部门:省税务局,配合部门:省残联)
3.运用社保缴费数据资源,摸清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缴纳情况。通过提取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申报数据,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备案信息与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形成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责任部门:省税务局)
(三)分类施策,确保残保金征收到位。
1.对税费数据比对分析差异较大的,由征收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辅导用人单位更正申报,确保征收到位。(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残联)
2.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情形,建立“催缴+警告+信用监督”的工作机制。①由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基金规费征缴事项通知书》,将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信息移交财政部门;②由财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同时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及时跟踪补缴情况并更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将逾期仍不缴费的信息推送至残联部门;③由残联部门牵头,将催缴、警告后逾期仍不缴纳残保金的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政数部门;④由政数部门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推送相关信息,供各地各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应用。(责任单位:各级税务、财政、残联、政数部门)
3.对重点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者欠缴的,除履行上述“催缴+警告+信用监督”程序外,失信行为认定信息要推送给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能否获得资金支持的必要条件,引导重点缴费单位履行残保金缴费义务。(责任单位:各级残联、财政、税务和资金主管部门)
4.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所需经费纳入“三保+”保障清单,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市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残保金应缴尽缴。(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政策制定阶段(2026年7月—8月)。省残联牵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惩戒机制,为约束用人单位的欠缴行为提供政策支撑。
(二)数据摸底阶段(2026年7月—9月)。省税务局建立残保金数据统计分析整理机制,区分不同缴费主体、缴费属期进行整理;各级税务部门会同残联,开展税费数据、部门数据联动比对分析,形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和全省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数据比对情况,为后期征收工作提供基础参考。
(三)协同征管阶段(2026年7月后持续开展)。各级税务、财政、国资监管机构、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联动,针对各自监管领域,对缴费主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源头管控,严防残保金新欠,强化征管、精准施策;聚焦重点缴费单位,约谈提醒,堵塞漏洞,依法依规、合理有序推进清欠补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分工负责机制。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协调推进残保金征收工作机制,强化配合、形成合力。省残联要做好惩戒机制建立、安置残疾人审核备案和信息推送、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修复等工作。省税务局要牵头做好催报催缴、数据比对分析及信息推送更新、清欠补缴以及配合做好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信息修复等工作。省政数局要配合做好失信信息记录、推送及修复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履行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的结果应用。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所需经费纳入“三保+”保障清单。
(二)做好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税务、残联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以及用于认定失信行为等相关数据,确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相关审计项目中对残保金征管情况予以关注。
(四)强化宣传引导。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电子税务局、行业会议等渠道,加大对履行残保金缴纳义务考核机制、信用监督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让用人单位知晓政策、了解政策、遵守政策。
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