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条件
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缴存人个人,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房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人及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房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人及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房的。
(三)缴存人家庭偿还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拥有所有权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退休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十)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缴存人家庭或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家庭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了异地贷款冻结,申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其他情形提取的。
(二)以第三套以上自住房为由申请提取的。
(三)以非住宅用途或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房为由申请提取的。
(四)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五)缴存人家庭同一套房屋已办理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以同一类型再次申请提取的。
(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办理了划拨还贷、按月对冲、委托按月提取等业务的(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未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的除外)。
(七)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
(八)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且无可提取额度的。
(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不良行为登记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十)、(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八条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在本市购房的以其家庭在本市有效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在长沙市外购房的以其家庭在本市和购房地有效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宅基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缴存人家庭购房时间认定,以契税完税证明入库时间为准。
第九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情形的,可委托配偶、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公证委托他人代办。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三章 提取时限、频次、额度和资料
第十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缴存人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第十一条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无房户支付房租、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已婚缴存人应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异缴存人应提供离婚证(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的,还应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二条缴存人家庭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房首次申请提取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内有效的缴存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登记信息)。
缴存人家庭以本省行政区域外的自住房首次申请提取,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应提供提取申请当月前连续3个月个税缴纳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
第十三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以下提取情形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购买自住房
1.提取时限及频次
(1)缴存人家庭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的,应自契税完税证明入库之日起12个月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所购自住房为本市期房的,可自契税完税证明入库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提取。
(2)缴存人家庭按揭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应自契税完税证明入库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提取。
(3)缴存人申请购买自住房提取时,房屋产权应为未注销状态。
(4)同一缴存人以同一套房屋申请提取仅限一次,以不同房屋申请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
(1)缴存人家庭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按揭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2)缴存人家庭与他人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该套房屋的购房总价或首付款金额×缴存人家庭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记载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产权均分。
(3)购房总价或首付款金额的认定,一手房(含期房、现房,下同)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网签备案,下同)为准,二手房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的价格取低值确定。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购买一手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
(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为法拍房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无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的,可提供贷款部门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提取时限及频次
(1)缴存人家庭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出具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
(2)缴存人家庭大修自住房的,应自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C、D级《危房鉴定书》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
(3)同一缴存人以同一套房屋申请提取仅限一次,以不同房屋申请提取的应间隔12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且建造、翻建自住房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元,大修自住房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00元。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翻建自住房还应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4)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5)在城镇和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职能部门因住房建设改革不再出具相关证书,可提供其他佐证资料。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建造、翻建自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提取时限及频次
(1)缴存人家庭正常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个月以上,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未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正常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应间隔12个月以上,且夫妻双方先后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正常或提前结清同一套房屋贷款的,可自贷款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
缴存人申请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时,房屋产权应为未注销状态(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2)缴存人家庭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再次申请还贷提取应与最后一次委托按月提取日间隔12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
(1)缴存人家庭每次只能以同一套房屋同一时间段内的还贷额申请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该套房屋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人代偿、垫付的金额。
(2)缴存人家庭偿还长沙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提前还贷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提取时间段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的,优先提取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额。
(3)缴存人家庭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每月提取额为上一期的正常还贷额,累计可提取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4)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家庭为房屋产权人且是唯一借款人的,提取额为每次已还贷本息总额;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且是多人的,单个借款人提取额为每次已还贷本息总额×该借款人所占贷款额度的比例。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偿还长沙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仅提供缴存人的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3)偿还长沙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的,应提供近12个月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明细,首次提取应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应包含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金额,并加盖商业银行业务章。
(4)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近12个月还款明细(组合贷款应包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两个部分),首次提取应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应包含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金额,并加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业务章。
(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1.提取时限及频次
(1)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应自增设电梯联合备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提取。
(2)同一缴存人以同一套房屋申请提取仅限一次,以不同房屋申请提取的应间隔12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
同一套房屋提取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实际分摊的费用。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复印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原件。
(五)无房户支付房租
1.提取时限及频次
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2.提取额度
(1)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实际汇缴额,且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汇缴额。
(2)缴存人家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的,提取额不超过本月实际租金。
3.提取资料
提供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提取时限及频次
缴存人因离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利息。
3.提取资料
提供缴存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七)退休
1.提取时限及频次
缴存人因退休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利息。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缴存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材料。
(八)出境定居
1.提取时限及频次
缴存人出境定居且已注销本地户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利息。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缴存人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国定居证明。
(九)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提取时限及频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利息。
3.提取资料
(1)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提取至缴存人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的,申请人为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遗赠协议(或公证书)。
(3)提取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一类借记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的,申请人为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遗赠协议(或公证书)。
(4)提取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一类借记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10000元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提取至一个继承人借记卡的,应提供多个继承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凭证;提取至每个继承人借记卡的,应提供每个继承人本人借记卡。
(十)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提取时限及频次
缴存人家庭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每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应间隔6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一)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提取时限及频次
(1)缴存人家庭或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缴存人家庭可就同一患者医疗费用每年提取一次,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2)缴存人家庭或其子女、父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缴存人家庭可自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仅限提取一次。
2.提取额度
(1)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首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每名患者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以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内每名患者实际发生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2)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由个人负担的重大灾害损失部分。
3.提取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一类借记卡。
(2)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应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或与治疗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亲属关系证明。
(3)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个人负担重大灾害损失部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缴存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除提供各种提取情形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缴存人配偶的,应提供缴存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受托人是缴存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缴存人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受托人是单位专管员的,应提供缴存人和专管员的身份证明。
(四)受托人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监护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
(五)受托人是前款规定人员以外他人的,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缴存人线上申请提取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缴存人线下申请提取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当日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针对情况复杂、核实难度大的业务可延长审批时限。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七条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加大对缴存人提取事由真实性的审查。缴存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有矛盾或存在虚假嫌疑的,有权要求缴存人提供其他佐证资料或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行为的真实性。缴存人拒绝配合或申请资料无法核实的,可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缴存人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长沙公积金中心将按照骗提骗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多个肢体缺失、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强直性脊柱炎及治疗费用较高的其他疾病。
重大灾害是指地震、泥石流、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
第二十二条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