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2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与《规程》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缴费标准浮动管理
缴费基准额浮动相关测算周期为上年度11月至当年度10月。平台企业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年的,不浮动。第二次缴费基准额浮动执行时间原则上为2027年1月1日。
省社保局按照《通知》规定的浮动标准,具体核定各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并在缴费标准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浮动结果书面告知平台企业。告知内容包括:平台企业一个测算周期内职业伤害保障基金使用情况、所属缴费标准浮动档次、次年度缴费标准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平台企业对缴费标准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重新核定缴费标准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省社保局自收到平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缴费标准,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平台企业。
二、规范基金管理
(一)规范资金管理。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社保局按最近三个月月平均支付额的两倍核定委托办理机构备付金。委托办理机构开设职业伤害保障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备付金和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应定期划回省社保局基金账户,账户相关管理费用由委托办理机构承担。委托办理到期后,各委托办理机构应将专用账户资金余额全部退回至省社保局基金账户。
(二)规范委托办理资金结算。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按月进行结算。委托办理机构应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向省社保局提供上月职业伤害保障结算表,并附相应结算明细表以及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省社保局审核后,按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备付金额度的差额部分,从省社保局基金账户划拨至专用账户。结算周期内,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付额度超过备付金时,委托办理机构可以向省社保局提出紧急拨付申请。
(三)规范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与人民银行核对征收入库金额,并向省社保局提供《社保基金收入汇总表》,省社保局据此核算基金收入。省社保局依据每月委托办理结算确认的支付费用核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出。
三、强化风险防控
(一)健全职业伤害确认案件的抽查复核机制。年确认量低于50件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全量复核;年确认量50-200件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复核,且不少于50件;年确认量超过200件的,按不低于15%的比例复核,且不少于100件。其中,成都市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参照上述办法确定复核量,由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复核,或授权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对死亡、一年内多次申报(3次以上)等特殊情形要进行全量复核。
(二)加强职业伤害待遇核发管理。委托办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将发放数据推送至银行,进行待遇发放上账处理,并将发放结果反馈至全省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发放不成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发放。县(市、区)经办机构对委托办理机构推送的职业伤害医疗费、5万元以上大额支付等高风险业务进行全量审核,其余业务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事后抽查。
四、明确职能职责
我省职业伤害保障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业务分级办理与委托办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系统建设开发、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指导、经办业务指导等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伤害确认、职业伤害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和辅助器具配置等相关事项的确认、经办业务指导、委托办理机构人员账号权限分配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办理机构职业伤害保障经办业务指导、政策宣传、待遇业务审核监管、信访投诉及复议诉讼应对处理等工作。
(二)税务部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省社保局回传缴费信息等。试点平台企业在我省办理职业伤害保障缴费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三)委托办理机构。委托办理机构受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事故伤害调查,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结论并送达。协助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负责待遇核定(包括辅助器具配置、职业伤害康复)、代发,以及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相关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