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6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6〕2号)精神,为做好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26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家统计局最新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1.上限标准。2026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2430元。
2.下限标准。2026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2195元。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如遇2026年度内福建省人社部门对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需调整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同一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且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三、办理事项
(一)办理时间
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办理渠道
1.柜面申请:持办理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银行网点办理。
2.线上申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专管员点击首页的“单位业务办理”进行办理。
(三)办理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①《年度基数核定总表》;
②《单位年度基数调整系统批量导入模板》(模板提供电子表即可);
③因单位专管员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缴存基数调整错误,另提供:单位申请报告(报告中要明确错误原因及理由);《两次调整基数对比表》;
④如遇政策性原因需二次调整缴存基数的,另需提供:上级要求重新调整基数相关文件;单位申请报告。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①《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原件(若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一栏中已按要求填写了对应内容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表格可通过福州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四)办理要求
1.严格执行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定。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限高保低”政策标准;超过缴存基数办理时间要求申请办理基数调整的,需补缴2026年7月1日至新基数调整前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8月31日后,若单位与职工的缴存基数仍然低于最低下限的,中心将统一予以纠正。
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2.补充完善单位公积金基础数据。请各单位专管员在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前,认真核对本单位及单位名下缴存职工信息,对信息变更或缺漏的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确保单位及缴存职工“一账一户准确无误”。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