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6-38004
株金管委〔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直付首付款、委托按月提取、灵活就业人员提取、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等按另行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互助”政策,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和现房,下同)的购房人,在符合提取条件的前提下,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湖南省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为非产权人的,必须是婚姻存续期间购房。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住房套数,是以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认定的自有产权住房套数,包括申办业务的本套住房和在不动产权信息系统联网核查的有效住房为单位认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在本市购房的,以住房所在县(市)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以本市行政区域和申办业务的本套住房合并计算;
(二)租房提取按照夫妻双方在申请人缴存区域(市区、渌口、醴陵、攸县、茶陵、炎陵)分别计算;
(三)二孩及以上(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计算住房套数时可核减一套(不含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四)享受家庭互助购房政策的,以产权人家庭计算住房套数;
(五)享受家庭互助还贷政策的,以借款人家庭计算住房套数。
第六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契税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缴存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房屋性质属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
(二)调离本市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三)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申请其他类型提取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申请其他类型提取的;
(五)缴存人家庭已有2套以上有效产权住房,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支付物业费、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的;
(六)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七)缴存人为产权人之一购买同套住房剩余产权的房屋交易行为以及与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之间买卖住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和记入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单的;
(九)在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异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提取情形的属于非销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应当保留满足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
非销户提取业务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但按月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等情形除外。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暂停办理缴存人个人非销户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和条件的规定:
(一)申请购房提取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已办理契税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或租房提取的除外,同一申请人同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二)同套住房实行先购房提取,后还贷提取,已做还贷提取的均不得再办理同套住房的购房提取;
(三)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2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内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内购房)、父母、子女;
(四)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内新建商品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提取;以本套房作抵押办理了住房贷款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2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内申请提取,也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内购房)、父母、子女;
(五)购买再交易住房或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提取;以本套房作抵押办理了住房贷款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2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内申请提取,也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
(六)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提取。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
第十二条 购买自住住房非销户提取的提取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与其配偶以外的他人共有且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符合家庭互助购房提取政策的,不管是否明确份额,均不按产权份额核算提取额度;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的,不适用于家庭互助购房政策;
(二)同一套住房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其中购买新建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供的发票金额。
第十三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和条件的规定:
(一)申请建房提取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但已办理契税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或租房提取后又申请建房提取的除外;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同一申请人同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二)本市建房(含建造、翻建)的,自建设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年以内,或住房竣工3年以内且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内申请;
本市建房的,需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无须现场调查;
(三)湖南省内异地建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非销户提取的提取额度,以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计算,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000元的核算总额。
第十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和条件的规定:
(一)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本栋(套)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二)自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2年以内申请提取,且现场核实大修工程在建;
(三)申请大修提取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
第十六条 大修自住住房非销户提取的提取额度按土建成本核算提取金额,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000元的核算总额,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和条件的规定:
(一)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结清同笔住房贷款提取的除外;
(二)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申请提取的,限在结清之日起1年以内凭结清证明办理;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住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共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夫妻有一方在婚前单独购房并办理住房贷款,结婚两年后的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共同偿还住房贷款;
(五)夫妻婚前各自买房办理的住房贷款,可各自申请提取偿还各自的住房贷款;
(六)偿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借款人家庭名下有效产权住房认定住房套数,提取申请人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父母、子女;
(七)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及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申请人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八)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不适用家庭互助还贷政策,提取申请人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十八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非销户提取的提取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套房购房提取金额与住房贷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总房款,超过总额并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得再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前12个月还款额之和;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四)贷款结清后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前12个月未提取的还款额与贷款结清金额之和(还贷期间从未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五)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扣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六)缴存人家庭只能以同套住房上一年度的还贷额作为提取额,前一套住房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前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却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的,则不得重新申请前一套住房还贷提取。
第十九条 无房户租赁住房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的规定:
(一)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申请人缴存所在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租房提取;
(二)每月限提取一次,同一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2次;与其他类型的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上;
(三)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8000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的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已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通过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且加装电梯工程已竣工验收,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以内申请提取;
(二)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当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取金额不足时,可申请提取房屋权利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双方同时到网点申办业务;
(三)同一家庭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不受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限制;
(四)同一套房屋提取申请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扣除政府补贴后实际分摊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的规定:
(一)自物业费相关票据开具之日起12个月以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二)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每年限提取一次;
(三)提取金额不超过票据实际金额,同一自然年度内每户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元,多个提取申请人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支付自住住房契税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的规定:
(一)自契税完税证明开具之日起2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契税;
(二)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不受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限制;
(三)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多个提取申请人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的规定:
(一)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具之日起2年以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不受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限制;
(三)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多个提取申请人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的规定:
(一)缴存人家庭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申请,应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二)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非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提取时限、条件和额度的规定:
(一)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应为株洲医保参保人员),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二)大病提取与其他类型的提取无需间隔12个月且无单位欠缴的限制,但两次大病提取之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三)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大病自付费用(医保系统查询核实为准)扣除缴存人半年收入(缴存基数的6倍)后的差额。因同一患者多人申请提取的需同时办理(缴存基数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提取情形的属于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销户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所在单位已将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二)缴存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包括外市转移销户,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提取资金须用于冲本还贷(提取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利息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资料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缴存人(继承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缴存人本人提供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湖南银行、长沙银行任一银行Ⅰ类借记卡办理银行卡关联业务(已关联免提供);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户租赁住房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支付自住住房契税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还需提供婚姻状况及相关证明,包括房屋权利人及提取人签署的《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已婚缴存人的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缴存人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缴存人的配偶死亡证明资料;
(四)提取申请人为房屋权利人父母或子女的,以及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权利人身份证及双方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款发票(首付款15%以上)或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凭证未注明计税价格的,还应提供纳税申报表)。不动产权证书出证一年以内申请办理提取的,还需提供以本套房做抵押的住房贷款合同和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
(三)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凭证未注明计税价格的,还应提供纳税申报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能通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不动产中心官方平台等渠道核实真实性,查询不到备案或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
(四)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且以本套房做抵押办理了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新建住房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款发票(首付款15%以上)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凭证未注明计税价格的,还应提供纳税申报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款发票);再交易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凭证未注明计税价格的,还应提供纳税申报表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款发票);
(五)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凭证未注明计税价格的,还应提供纳税申报表);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八)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九)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或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十条 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土建开支凭据。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前12期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三)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和放贷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前12期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权利人身份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表、含电梯建设资金分摊方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仅在同一单元楼栋首位业主申请提取时提供);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表(职工免提供)。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费票据。
第三十五条 缴存人支付自住住房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
第三十六条 缴存人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七条 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第三十八条 缴存人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单位初审盖章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结算单;
(三)患者非缴存人本人的,应提供患者身份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缴存人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能证明确实已退休的相关资料,包括退休证、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退休金领取证明等。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以免予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
第四十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伤残等级为1—4级)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提供关系证明材料;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
(二)提取资金汇入原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汇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第四十三条 缴存人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管理中心应当查证核实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正常缴存。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存疑的,可以要求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第四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依规对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通过办事指南的方式另行公布。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已与不动产、民政、社保、商业银行、公安、医保、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能通过核查获取相关信息的,缴存人可免提供对应的证明资料。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和网上营业大厅接受并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材料齐全,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当立即受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四十八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柜面或网上申请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且只能划入缴存人已关联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和已开通网上平台受理渠道的提取业务,不予办理委托提取;其他提取业务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他人提取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和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关系证明资料和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其他人提取的,应当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五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问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审核审批造成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