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和《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人社发〔2025〕3号)要求,现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45元调整到1640.5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530元调整到1737元。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扎实兜牢民生底线。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和杜绝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发生,坚决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迟 娃 联系电话:666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