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我市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标准在2025年度每人每年720元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740元,由各级政府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上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
(一)集中征缴期。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2月底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延长缴费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补缴期。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400元缴费;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合计1140元缴费。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城乡居民在2026年3月1日后缴纳当年度费用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待遇等待期3个月,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5年及以后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参保待遇等待期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县区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参保缴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统筹推进全民参保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完成,让基本医保制度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守护伞”。
(二)强化部门协作。县区各部门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工作格局。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依托“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抓实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拖延、挪用;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畅通拓宽缴费渠道,方便群众参保缴费。
(三)做好宣传引导。县区各部门要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突出连续参保激励、零报销激励等政策利好,营造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同时抓好风险防控,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范舆情风险,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