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缓解缴存人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及租房的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市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福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购建住房提取时限
(一)缴存人购买商品房、再交易住房,参与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3年放宽为无年限限制。提取时需确保该住房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不含贷款)总额。
(二)同一套住房曾申请过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含对冲提取),如该住房已支付的房款(不含贷款)尚未提完,则可继续申请提取,直至提满可提取额度止,不受年限限制。
二、优化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
(一)将现行“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调整为: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笔住房贷款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提前还款行为发生后随时申请提取,不再受年度提取时间限制。
(二)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放宽为无年限限制。提取时需确保该住房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放宽多套住房贷款还款提取限制
(一)缴存人家庭存在多笔住房贷款的,由现行规定的“在提取年度内每人每次只能选择一笔住房贷款申请提取”放宽为:共同还款人可按不同住房分别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各自对应住房的贷款本息。
同一自然年度内,如申请办理两笔(含)以上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首笔提取业务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自第二笔起的提取申请,均需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柜台办理。
(二)共同还款人可选择不同时间办理提取,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自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四、优化租住住房提取时间要求
缴存人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再受“最长不得超过23个月”的限制,调整为无时间间隔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所涉及的各项宽松政策均执行动态调整机制,当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时,本通知将自动暂停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