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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5.08.11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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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31 19:51:51
  • 2025-08-01~2027-07-3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就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下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4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4年襄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288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493元(缴存额为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合计,计算结果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基数下限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襄城区、樊城区下限为221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221元;枣阳市、老河口市、襄州区下限为195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5元;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下限为180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8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企业单位可在此区间自主确定。

(四)其他 中央和省属企业、垂管在襄单位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三、缴存基数调整申报

(一)调整时间安排。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二)线上网厅调整。

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操作手册》规定程序办理。

(三)线下网点调整。

未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1)《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附件2)及电子文档到所属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和旗舰店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履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如实统计、核定及申报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应告知职工,并接受职工监督。

(二)以前年度或月份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缴存地办事处、管理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