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返还对象。我市参保企业2024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计算方式:2024年度参保单位停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10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除外。
二、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返还,返还金额不含补缴往年的历史欠费与对应属期在2024年的退费金额。执行期间,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0号)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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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