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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通知

2025.07.25

2025.07.25

  •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5-07-24 16:01:00
  • 2025-07-01~2027-06-3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4日

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 45-178-2024)等相关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缴存

第一条 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可按照本细则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第二条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梧州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管理工作。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自主办理或委托机构代办等模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受托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代办业务合法合规,服务高效便捷。

第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与梧州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标准、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每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只能开设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四条 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梧州市内商业银行开立的本人银行借记卡;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

4.《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二)办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可登录梧州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也可持第1、2项申请材料到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办理时应正确填写第3、4项申请材料并提交梧州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应按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

(二)灵活就业缴存比例设定为10%和24%两个档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自主选择按10%或24%的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由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之间自主确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四)购建自住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通过调整其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当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含),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对通过调整其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按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职工从单位离职后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职工从单位离职后未再进入单位就业且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应向梧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应对个人账户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退役时,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梧州市并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凭《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向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移接续,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计入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前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按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未发生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注销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3个月(含)以上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个人账户注销之日起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后的利息应并入个人账户本金。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应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二章 提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选择自愿销户提取,但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须结清贷款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冲抵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抵后剩余余额予以提取。

第三章 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月份起开始计算;预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从预缴当月起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梧州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同时,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原则,具体贷款额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具体核定方式如下: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

贷款期数超过借款人夫妇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折算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三)最终贷款额度须扣除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家庭未结清贷款余额和担保债务等其他负债,并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梧州市公积金中心核定贷款额度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动,体现同城同政策的要求,结合梧州市公积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为30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3个月不履行上述第十九条缴存义务的。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虚假转成单位缴存并恶意降低月缴存额,以达到套取公积金贷款目的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授权梧州市公积金中心获取相应信息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因调查核实需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予以配合,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拒不配合调查核实或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的,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中止业务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梧州市公积金中心将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取消骗提骗贷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家庭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缴存单位无事实劳务关系的,应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同时,贷款业务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配偶属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统一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梧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梧金管字〔2021〕5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