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最高月缴存额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的要求,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7132元,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3256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及最低月缴存额
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201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101元;市直及其他区市为220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11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适用范围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发放工资的职工;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照最高缴存基数缴存。
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25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512元,下限为201元。按照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缴存的,应于每年7月主动调整,未在规定期限内调整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自动为其调整为当年应执行的最低缴存基数。
五、其他事项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告知职工本人,并填制纸质基数调整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调整承诺函》(登录网址http://gjj.yantai.gov.cn/下载)。职工对本人已签字确认的基数提出异议,中心不予受理;单位未提供职工签字的基数调整承诺函的,若职工提出异议,由单位负责调解。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各单位需认真核对并完善本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信息缺失、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补充或变更。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