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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关于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2025.07.09

2025.07.09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2025-06-26 17:02:05
  • 2025-04-01~2026-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5年4月1日起,新会区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并对个体经济组织实行3个月过渡期。2025年7月1日起不再批量扣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过渡期内仍未自行申报的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