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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阶段性降点征缴的通知

2025.06.13

2025.06.13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6-04 19:20:13
  • 2025-06-01~2026-05-31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用足用好税费减免等政策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纳入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统筹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继续阶段性按1%费率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