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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5.03.28

2025.03.28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3-21 12:00:41
  • 2025-03-20~2025-04-10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江苏省劳务派遣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下简称“年度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时间

各区(含园区、江北新区,下同)于2025年4月10日前开展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4月10日后不予受理,逾期视为未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

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对象

核验对象和评价对象保持一致,为2025年1月1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支机构。

三、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内容

(一)年度核验主要内容。核验对象按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如实报告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 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5.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6.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劳务派遣分公司需补充提供上级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根据《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2/T 4420-2022)》有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依法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制度保障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方法步骤

(一)年度核验

1. 核验对象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提交各项书面核验材料。各区对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逾期不提供核验材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告之法律后果。

2. 各区开展年度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实地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者劳务派遣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年度核验结果”栏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

(二)信用评价

1. 单位自评。劳务派遣单位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评佐证材料,评价周期为评价的上一自然年度。

2. 审核评价。各区严格规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核验材料、信用等级评价表、日常监管等情况,对评价周期末前五年以内获得的表彰奖励适用于加分指标,对有劳动争议案件败诉情形的要根据案情实际准确把握,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评价分值及等级。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前往劳务派遣单位,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4. 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各区按规定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协调联动。各区要提高年度核验及信用评价工作的覆盖面和准确性、有效性,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信息的对比,全面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做到“应核尽核、应评尽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核验和评价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分支机构应主动到注册地所在区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

(二)稳步推进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信息化水平。各区要全面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实现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一网登录、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反馈”全流程网上办理。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登录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去向,并将核验报告中涉及的被派遣劳动者情况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等数据进行比对,对发现的疑点要主动上门核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改正。

(三)强化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区要加强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动态管理,加强与信用等级高、派遣数量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联系,提升劳务派遣服务就业、服务用工的质量。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化工行业、矿山井下等企业、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为年度核验重要内容。对已经核验和获得相应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加强跟踪指导、抽查和监督。对核验和信用评价发现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问题立行立改;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年5月1日前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各区要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分析核验与评价情况,做好劳务派遣单位情况信息统计,于5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2)。

联 系 人: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王伟光

联系电话:025-68788201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2.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汇总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