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更好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2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实施主体)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合作银行) 鼓励全市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制度试点工作,按照“谁扩面、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激励机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择试点合作银行。
第五条(服务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线上可通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宜居德州”平台、爱山东APP等渠道办理。线下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提供业务咨询。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缴住房公积金范围之外的,符合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条(账户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缴存协议)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德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注销账户。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情况申请退出缴存,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第九条(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根据自身从业方式、收入特点、缴存意愿等情况自主灵活缴存。缴存方式自主选择,可按月、按季、按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缴存。缴存金额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十条(个人所有)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缴存利率)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十二条(身份转换)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按本办法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身份发生转换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可转换接续,账户余额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三条(账户转移) 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需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德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四条(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可灵活提取个人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缴存的部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仅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本息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十五条(提取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提取时限、办理提取所需材料等参照现行提取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包括按照“以旧换新”、“房票安置”政策)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具有较好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七)个人信用良好;
(八)所购住房符合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九)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贷款额度) 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购买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经测算,贷款额低于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贷款额申请放贷。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按主借款人年龄计算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一条(贷款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及贷款办理等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违约)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坚持贷前严审、贷中规范、贷后跟进,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健全贷款逾期催收制度,切实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开户补贴) 试点实施期内,对首次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完成首次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开户补贴300元/人。
第二十六条(缴存补贴) 试点实施期内,对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发放缴存补贴,补贴发放范围、发放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英才聚德) 2025年6月30日前,在德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或户籍所在地为德州的非驻德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获得首次缴存补贴30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可获得留德缴存补贴1500元。
第二十八条(个税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金融服务) 鼓励合作银行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作为资信证明,向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利率优惠等增值服务和信贷支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统筹)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减少运营成本、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第三十一条(分类核算)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流动性管理) 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动态监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指标,适时开展分析和预警,必要时可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公转商贴息贷款,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三条(增值收益分配)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纳入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进行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德州市新市民群体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德住金〔2022〕8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开户且未注销的,可沿用原账户或办理账户转移,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应政策。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