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珠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1日
珠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规范管理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经营、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的经营性机构。经营性机构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可合并数据申报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结合珠海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经营性机构按服务业态分类,根据其环境设施、服务能力、服务绩效和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实行动态化、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评定结果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开展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处理相关申诉异议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牵头设立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由专家评委会拟定分类分级评定指标体系和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并负责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评定受理、初审、实地核查等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理相关申诉异议。
第六条 分类标准: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服务事项,结合行业服务业态,分为招聘服务、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科技和劳务派遣(含灵活就业服务)八大类。
第七条 评定标准: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评定按照初审评价指标量化打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分值确定对应的等级。评定分数总分为110分,计算公式为:
评定分数=初审指标评价得分*60%+专家评审得分*40%
分类分级评定指标体系参照当年度实际情况设定指标标准。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等级分为 A、B、C、D、M 共5个等级。等级标准与分数对应关系为:总分95分及以上的评为A级;总分80-95分的评定为B级;总分60-79分的评定为C级;总分6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
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优良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业务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具备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手段,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
B级:表示该机构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有较大的服务规模、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较好的服务质量。
C级:表示该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信用状况合格。
D级:表示该机构经营、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信用风险隐患。
M级:表示该机构新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证,尚处于起步阶段,给予其最长2年的适应期,M级不分类。
第八条 自然年度内,经营性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评定申请,直接赋予D级:
(一)未按时参加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公示的;
(二)许可、备案或者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向我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经营性机构按其主要服务业态至少选择一类申请评定分级。同一经营性机构拥有多项业务种类,可分别按多个业务类别申请评定分级。
同一经营性机构获得多个业务类别评级的,经营性机构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持政策时可按最高级别标准进行,接受监督管理时需按最低级别标准进行。
第十条 分类分级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请。经营性机构对照分类分级评定申报表开展自我评价,将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提交至商事登记住所所在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申请机构应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直接赋予申请机构D级。经营性机构在当年度申报期内,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按照D级进行管理。
(二)受理初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机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初审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其中因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而退回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补正的材料。
(三)组织评定。通过初审的,专家评委会进行材料审查,按比例抽取申请机构现场检查,并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作出拟评定分类分级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社会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拟评定结果,进行审批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书面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及答复。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改变既定结果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并将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
第十一条 分类分级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评定结果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经营性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进行升级评定,可在评定受理期内申请升级评定,其所需材料、流程与新申请评定一致。有效期满前,经营性机构需维持原等级评定的,可在有效期满当年的评定受理期内申请复评,复评所需材料、流程与新申请评定一致。复评结果符合当前分类分级等级要求的,保留其等级;不符合或超过其当前分类分级等级要求的,按规定调整其等级。
有效期满且未在当年度申请复评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新获评A级的经营性机构颁发牌匾,对当年度参评经营性机构颁发证书,在门户网上公布全市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管理情况。
经营性机构应在各服务场所明示分类分级等级牌匾和证书,求职者可通过牌匾或证书上印制的“码上查”二维码等保障其知情权。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经营性机构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分类分级评定规定情形或产生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的,一经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情节给予警示约谈、责令改正、降低等级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经营性机构因被处理而降低等级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回原证书(从A等级被降低的,原牌匾一并收回)且自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定为A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为被降低等级的经营性机构发放证书,有效期做相应更改。
第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对经营性机构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
(一)对A级经营性机构,在无投诉举报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符合条件的可以容缺受理材料;可推荐评选“广东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面向市内各产业园区、各重点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推荐,并进行媒体宣传;可优先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进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二)对B级经营性机构,在无投诉举报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视检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符合条件的可以容缺受理材料;面向市内各产业园区、各重点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推荐;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进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C和M级经营性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相关法规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适当提高检查的抽查比例。
(四)对D级经营性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严管和惩戒,将其失信情况通报给相关单位、部门,定期约谈机构负责人,督促其整改。
(五)每年对尚未达到A级的经营性机构开展专题培训,指导机构制定发展提升计划,辅导机构晋级发展。
第十五条 经营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提出申请或经主管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分类分级评定:
(一)已书面报告商事登记住所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终止全部经营活动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第十六条 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评定工作一般于每年7月至9月受理,11月至12月公布结果。分类分级评定申报表随评定工作通知一并公布,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分类分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办法内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