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22号)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330元。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200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我市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的缴存单位,及时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