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劳务派遣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64号),全市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可在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业务窗口申请2023年度稳岗返还。
一、享受对象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分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分公司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交申请。
二、享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3.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及审核期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和受环保处罚企业。
4.劳务派遣单位不存在无效证件(或证件有效期过期)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
5.派遣的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须为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享受金额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四、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前往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提交材料,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3.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附件1)
4.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附件2.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5.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3,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6.其他资料(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①参保人员为申请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依法开展承揽、外包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②参保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结算票据、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
五、注意事项
1.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也可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涉及被派遣员工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上述用途使用。
2.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附件4)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含用工单位收到资金确认回执),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逾期经提示后1个月内仍拒不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六、联系方式
市本级:0599-8870623
延平区:0599-8625525
建阳区:0599-5820120
邵武市:0599-6338005
武夷山市:0599-5322820
建瓯市:0599-3828151
顺昌县:0599-7822017
浦城县:0599-2876555
光泽县:0599-7926181
松溪县:0599-6083259
政和县:0599-3326470
南平市劳动就业中心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