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从2024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80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830元。
(二)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三)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四)从2024年7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从月人均2210元提高至224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执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其他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50%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事项
1.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测算、安排调标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时调整到位。
2.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保障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3.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20〕5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扬政民规〔2023〕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审核审批、张榜公示、打卡发放、规范建档等制度,建立完善经济状况核对、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就业与低保联动等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