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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24.09.11

2024.09.11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2024-09-09 22:12:27
  • 2024-10-01~2027-09-3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
 
  按照《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吉人社联〔2021〕97号)要求,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08元/月;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28元/月;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02元/月。
  此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