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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09.11

2024.09.11

  •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9-05 00:00:00
  • 2024-09-04~2026-09-03

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新建房〔2024〕36号)文件要求,为有效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由85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对符合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政策及多子女家庭的缴存人,在克拉玛依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规定计算的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但不超过最高可贷款额度。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征信审核条件。

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请人进行征信审核时,将征信审核期由五年缩短至二年。同时,审核期内贷款申请人存在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如其中贷记卡单次逾期额少于100元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计算为逾期次数。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调整

(一)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的,可凭有效购房证明支取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转入房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允许父母、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消费提取政策的前提下,父母、子女任何一方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若不是此次房屋交易的卖方,可提供与购房人的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自由从业缴存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