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无《劳动情况表》)的用人单位,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3、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
4、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由雇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0.5%(农村劳动力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职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6、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