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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2024.08.29

2024.08.29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8-27 15:53:00
  • 2024-10-01~2027-09-30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2120元。
  二、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78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