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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4.08.21

2024.08.21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8-19 16:18:25
  • 2024-07-22~2027-07-21

各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有关单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2日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

服务业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着力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努力打造全国服务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规模经营

(一)上规升限奖励

1.对新注册服务业企业,当年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奖励8万元﹔存量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奖励6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企业仍在统计库内并保持正增长,再兑现50%。

2.对从其它县(市)区转入我区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企业仍在统计库内并保持正增长,再兑现50%。

3.鼓励镇(街道)培育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将新增规上(限上)入库企业数量纳入年度考核目标,每完成1家规上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镇(街道),每超额完成一家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四上”企业相关工作。

4.为鼓励商务综合体、科技综合体的平台运营商开展升规上限工作,每新增一家规(限)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运营商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个转企”鼓励

5.对个体工商户、产业活动单位自愿转为独立法人单位,且成长为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乡镇(街道)完成“个转企”,且企业成为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的,每完成一家给予乡镇(街道)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主辅分离

6.对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物流、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对医院、学校新设立餐饮、零售等服务业企业,且成长为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7.鼓励限上批零住餐企业首次达规模。

(1)对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3亿元、2亿元、1亿元、8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首次达规模。

(1)对软件信息、信息传输行业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2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装卸仓储、多式联运行业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3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租赁商务、科学研究行业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文化娱乐、居民服务行业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其他行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高速增长。

(1)对在统计库内且正常报表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对软件信息、信息传输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装卸仓储、多式联运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租赁商务、科学研究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居民服务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销售增速10%-20%(不含)、20%-30%(不含)、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行业企业,当年度进区年销售5亿元以上的且年度销售增速10%-20%(不含)、20%-30%(不含)、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统计库内且正常报表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且销售增速在10%-20%(不含)、20%-30%(不含)、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6万元、12万元、18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特色发展

(一)鼓励资本发展

10.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我区内注册且完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服务业企业参照《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扬开管发〔2018〕97号)执行。

1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根据股权投资机构一个财务年度内合计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其对市区两级地方财力贡献的90%﹔入库税收超过2000万元(含)的,2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其对市区两级地方财力贡献的95%﹔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股权投资机构可合并计算﹔对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区内股权投资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管委会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奖励。

(二)鼓励对外贸易

12.扩大出口奖励。对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实际发生出口的),出口额超出基数(上年度全年实际出口)的增量部分,每增长10%的,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跨境电商

13.支持跨境电商B2B出口,对采用跨境电商B2B模式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达到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跨境电商B2C出口,对采用跨境电商B2C模式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支持1210进口,对采用1210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年度跨境电商实绩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对跨境业务物流费用总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7.支持电商直播平台建设,电商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方式年在我区应税带货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应税带货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一事一议。

(四)鼓励物流产业

18.支持本地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内规上物流企业,以2022年开票为基础,每增加5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成立的物流企业参照执行)。

四、鼓励争创品牌

19.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争创“绿色商场”“老字号”“高品位步行街”等特色商贸品牌,对于获得国家、省、市授予特色商贸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个授牌的,按照最高额度奖励。

20.对新创成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成国家、省、市级两业融合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和扬州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成“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广告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或获评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对当年被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评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新转入的企业可认定为首次),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的广告经营企业(新转入的企业可认定为首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照住建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首次获评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企业(新转入的企业可认定为首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级绿色港口的物流企业(新转入的企业可认定为首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新转入的企业可认定为首次),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

23.本政策所称“企业”指注册地和地方贡献解缴关系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区实施的服务业项目,所称“地方贡献”均为区留存部分。

24.股权投资机构包含:股权基金、証券基金、员工激励计划等投资机构。奖励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5.本政策条款企业可重复享受﹔相关企业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存在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26.符合本政策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省、市、区相关的政策,企业与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与本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不重复享受﹔若中央、省、市级切块到经开区的专项资金已进行补助的,按照本政策不再重复补助。

27.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由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纪工委、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兑现领导小组,制定申报指南,落实政策兑现工作,原则上次年上半年兑现﹔对月度新增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正式列统后次月即予以兑现。

28.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政策(扬开管发〔2023〕146 号)不再沿用,由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