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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劳务派遣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4.08.07

2024.08.07

  •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8-06 16:49:06
  • 2024-08-05~2027-08-04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市属劳务派遣企业、各有关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企业:

为加强我市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进一步厘清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劳务派遣机构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现将《太原市劳务派遣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太原市劳务派遣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人社部门对所监管的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劳务派遣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劳务派遣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督促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实际用工单位是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劳动者及劳务派遣员工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五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劳务派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本企业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要熟悉协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责任及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督促用工单位是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安全责任第一人的职责,配合用工单位做好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培训与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好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安全专管员。按照《劳务派遣分级分类监管规范》,三星以上的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长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要定期召开例会研判企业安全形势。

(二)安全小组要设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员。

(三)要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且上墙公示。

第七条 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企业安全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是否挂牌;

(二)所有办公场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看是否经过消防验收,消防通道、设施是否健全,房屋是否是自建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措施,是否存在老旧电路、电器火灾隐患,是否存在私接乱搭现象。

(四)是否与用工单位建立清晰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否督促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做到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八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年度审核报告递交人社部门,进行年度安全报告。如果当年度劳务派遣员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配合申报工伤过程中同时将事故报告递交劳务派遣监管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考评,与分类管理挂钩,根据安全生产的情况相应的提高或降低星级。

第十条 此规范由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