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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4.06.05

2024.06.05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5-31 00:00:00
  • 2024-06-01~2026-06-01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本通知自202461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