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
(一)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二)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0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