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32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698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28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492元/人月。
县(区)现行保障标准高于上述执行标准的,按不低于现行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应当按通知印发当月名册对之前月份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入对象按实际在册月份补发,于6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二)《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3〕42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