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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4.06.05

2024.06.05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5-30 17:23:32
  • 2024-01-01~2026-1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32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698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28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492元/人月。

县(区)现行保障标准高于上述执行标准的,按不低于现行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应当按通知印发当月名册对之前月份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入对象按实际在册月份补发,于6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二)《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3〕42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