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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4.06.05

2024.06.05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5-29 09:00:27
  • 2024-06-01~2027-05-3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广东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家居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24〕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具体如下:

2022年1月1日后职工、配偶或双方父母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产权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包含本数)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实施加装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不属于可提取范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9日